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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认证电梯指令95/16/EC
一、1999年7月1日起,意欲在任何欧洲成员国销售的产品均必须符合电梯和电梯安全部件指令的要求。
该指令是由欧洲议会在布鲁塞尔编制的法律规定,每个成员国都必须采用该指令并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英国已通过实施1997年第831号法律文件“电梯条例1997”而完成了该项工作,该条例于1997年7月1日生效,并在强制实施前给予各行业2年的适应期,安全部件制造商(或其代理)或电梯安装商需将 CE标志 贴在产品上,以证明产品符合该指令,该电梯指令的目的是降低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并将健康和安全要求维持在高水平。
二、电梯指令1995/16 / EC涵盖哪些产品?
1、本指令适用于永久服务于建筑物和建筑物的升降机,为了使产品属于升降机指令的范围,它必须符合以下定义:
“升降机”是指提供特定水平的起重设备,其载体沿导轨移动,导轨刚性且与水平面成15度角倾斜,用于运输人员,人员和物品,货物单独运输是可以接近的,也就是说,一个人可以毫无困难地进入,并且装有位于承运人内部或者承运人内部人员可及范围内的控制装置。
2、起重设备沿固定路线移动,即使它们不沿着刚性导轨移动,也应视为属于本指令范围内的升降机,此外,它适用于以下安全组件:
(1)用于锁定层门的装置。
(2)附件I第3.2节中提到的防止坠落的装置,以防止汽车上升或不受限制的向上运动。
(3)超速限制装置。
(4)蓄能式减震器:非线性的,或具有回程运动和消能减震器的阻尼。
(5) 安装在液压动力回路千斤顶上的安全装置,用作防止跌落的装置。
(6)包含电子元件的安全开关形式的电气安全装置。
3、CE认证电梯指令1995/16 / EC未涵盖哪些产品?
以下内容不包括在升降机指令中:
(1)速度不大于0.15 m / s的起重设备;
(2)索道,包括索道铁路;
(3)专为军事或警察目的而设计和建造的升降机,
(4)可以从事工作的起重设备;
(5) 矿用绕线齿轮;
(6)用于在艺术表演期间举起表演者的起重设备;
(7)装在运输工具中的起重设备;
(8)与机器相连的起重设备,专门用于进入工作站,包括机器上的维护和检查点;
(9)齿轮齿条列车;
(10)自动扶梯和机械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