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禁令意味着与食品或饮料接触的产品中不允许使用 BPA,例如金属罐和其他厨具上的涂层、塑料饮料瓶、粘合剂等。
该禁令适用于食品接触用粘合剂、橡胶、离子交换树脂、塑料、印刷油墨、硅胶、清漆和涂层。
禁止使用BPA禁止使用双酚A及其盐类用于生产食品接触材料;删除法规EU 10/2011授权物质清单中第151号物质(CAS: 80-05,双酚A)和154号物质(CAS: 80-09-1,双酚S);作为豁免,允许附录II中特定用途使用的双酚A。
使用其他双酚及双酚衍生物制造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不得含有双酚A。
禁止使用双酚A以外的有害双酚及双酚衍生物用于生产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除非按照EC1935/2004第9条规定申请特定用途授权并列入草案附录II 。
此次禁令的过渡期
01.对于一次性FCM终产品FCM
(1)本法规生效前符合原法规的由双酚A制造的一次性FCM终产品:可在本法规生效后18个月内投放市场。
(2)本法规生效之日前符合原法规、且适用于以下3类的一次性FCM终产品,可在本法规生效后36个月内投放市场:
①、盛装加工水果、蔬菜的,但不包括2001/112/EC附件I中定义的产品;
②、盛装加工(EC) 853/2004中规定的鱼类产品;
③、金属外表面专门涂有双酚 A生产的清漆或涂料的一次性FCM终产品。
(3)符合以上两项规定的一次性FCM终产品,可在过渡期结束后的12个月内灌装食品并密封,并持续销售至库存耗尽。
02.对于可重复使用的FCM终产品FCM
(1)本法规生效前符合原法规的由双酚A制造的可重复使用FCM终产品:可在本法规生效后18个月内投放市场。
(2)本法规生效前符合原法规的作为专用食品加工设备部件的可重复使用的FCM终产品:可在本法规生效后36个月内首次投放。
(3)符合以上两项规定的可重复使用的FCM终产品,可在过渡期结束后的12个月内继续投放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