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认证附录XVII对铅有哪些新的要求?环测威小编来告诉你。不久前,世贸组织(WTO)发布了G/TBT/N/EU/897号通报,内容为欧盟委员会提议修订(EC) No 1907/2006附录XVII第63项铅的限制要求,新增铅及其化合物在PVC物品中的使用限制。该通报草案将开展为期60天的公众咨询,建议的通过日期为2022年最后一个季度,并拟于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第20天生效。
REACH是欧盟28个成员国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尤其是家居用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法规。目前国际家居行业共识的三大环保标准是:DMF(皮肤过敏元素)、REACH53、CARB标准,三项为互补型的环保体系,相互之间没有重叠,该系列家居环保标准由国内著名家居品牌联邦集团发起倡导,旗下联邦米尼环保沙发系列承诺遵守国际环保标准,呼吁保护消费者权益。
注册(Registration)年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吨的所有化学物质需要注册,年产量或进口量1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还应提交化学安全报告。
评估(Evaluation)包括档案评估和物质评估。档案评估是核查企业提交注册卷宗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物质评估是指确认化学物质危害人体健康与环境的风险性。
许可(Authorization)对具有一定危险特性并引起人们高度重视的化学物质的生产和进口进行授权,包括CMR,PBT,vPvB等。
限制(Restriction)如果认为某种物质或其配置品、制品的制造、投放市场或使用导致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不能被充分控制,将限制其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
通报草案中对REACH法规附件XVII第63项拟新增限制内容如下:
15.不得用于由氯乙烯的聚合物或共聚物(PVC)生产的物品。
16.若铅在PVC材料中的浓度(以铅金属表示)等于或大于0.1%(以重量计),则该PVC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17.第15段和第16段将从本修订法规生效后的24个月+1天后的相应日期起实施。
18.作为豁免,第15段和第16段不适用于含有再生硬质PVC的以下PVC物品,直至本修订法规生效后的10年后的相应日期。前提是铅在再生硬质PVC中的浓度(以金属计)小于1.5%(以重量计),且已用新生产的PVC或其他材料覆盖该再生硬质PVC,覆盖层的铅浓度(以金属计)小于0.1%(以重量计):
(a)用于建筑物和土木工程的外部的型材和板材,不包括甲板和露台;
(b)用于甲板和露台的型材和板材,但该再生PVC须被用于中间层,并且完全被一层新生产的PVC或其他材料所覆盖;
(c)用于建筑物和土木工程的隐蔽空间或空隙的型材和板材(在正常使用期间不可接触,不包括维修期间,例如,电缆管道);
(d)建筑物内部使用的型材和板材,但安装后,面向建筑物使用区域的型材或板材的整个表面,须使用新生产的PVC或其他材料制成;
(e)多层管道(不包括饮用水管),但再生PVC须被用于中间层,并且完全被一层新生产的PVC或其他材料所覆盖;
(f)配件,不包括用于饮用水管的配件。
从(a)至(d)点提及的各类物品中回收的硬质PVC,只能被用于生产这些类别中任一类别的新物品。
含有再生硬质PVC的PVC物品,且铅在PVC的浓度(以金属计)等于或大于0.1%(以重量计),该PVC物品的供应商应确保在将这些物品投放市场之前,明显、清晰和不可磨灭地标示: “Contains lead”(“含铅”)。若由于物品性质而无法在物品上进行标示的,则应在其包装上进行标示。
含有再生硬质PVC的PVC物品供应商,应按成员国执法部门的要求提交书面证明文件,以证明这些产品中的PVC的回收来源声称的真实性。由机构出具的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证书,例如根据EN 15343:2007或同等认可标准出具的证书,可用于证明在欧盟生产的PVC物品的此类声称的真实性。对进口物品中PVC的回收来源声称,应附有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的证书以提供同等证明。
在本修订法规生效后5年后的相应日期前,欧盟委员将根据新的科学信息对本段的要求进行审查,并视情况作相应修改。
19. 作为豁免,第15段和第16段不适用于:
(a)铅酸电池中的聚氯乙烯-二氧化硅隔板,豁免至本修订法规生效后10年后的相应日期;
(b)第1段所涵盖的物品,且满足第2段至第5段的豁免条件。以及第7段所涵盖的物品,且满足第8段和第10段的豁免条件;
(c)以下指令和法规范围内的物品:
(i)食品接触材料(FCM)法规(EC) No 1935/2004;
(ii)RoHS指令2011/65/EU;
(iii)包装指令94/62/EC;
(iv)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
20.作为豁免,第16段不适用于在本修订法规生效后24个月内投放市场的PVC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