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VHC相关义务要求、化学物质授权以及限制均是REACH法规的重要的内容和要求,是欧盟持续减少因化学品的使用给公众健康和环境带来风险而采取的重要手段。
SVHC(英文全称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即高关注度物质,是指对人类和环境造成风险而引起高度关注的一类物质。ECHA(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对于具有一种或一种以上,根据REACH法规第57条的危险特性的物质,开展为期45天的公众评议,被确认为SVHC的物质会被加入到SVHC候选清单,此清单中物质为REACH法规附录XIV(授权物质清单)的候选物质。SVHC候选清单中物质,一般每年更新两次。
根据REACH法规要求,当产品中含有SVHC时,企业需要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1.如果以下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物品的欧盟制造商或进口商需在物质纳入SVHC清单起六个月内向ECHA通报:
i)SVHC在物品中的含量超过0.1%;
ii)物品中该SVHC制造或进口到欧盟的总量超过1吨/每年/每制造商或进口商。
2.若物品中含有已列入SVHC清单中的物质,且含量超过0.1%(w/w),则要履行要向接受方/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义务,包括允许安全使用,至少要有物质的名称,相关的信息要在45 天之内免费提供。
3.SVHC清单中任一物质在物质/混合物类型的产品中浓度超过0.1%(w/w),需提交化学品安全数据表(SDS)给产品接收方。
此外,根据《废弃物框架指令》WFD要求,在欧盟市场上投放SVHC含量超过0.1%的物品必须提交SCIP通报,通报应确定复杂物品中SVHC超出0.1%的最小物品,并确定其在复杂物品中的位置。
授权物质清单
欧盟REACH附录XIV,即授权物质清单,当一项被列入该清单后则自该物质规定的“授权日落之日”起,该物质将不得被投放市场或使用,除非针对某项专门用途其已经获得授权或已在该物质规定的“授权截止申请日期”前完成申请。未经申请的授权物质将在“授权日落之日”后禁止一切欧盟市场行为。并且,该要求不受物质投放市场或使用的吨位的限制。欧盟REACH法规授权要求主要是针对欧盟境内物质的投放市场和使用,故对于欧盟进口产品,授权要求只针对物质和混合物,欧盟进口物品中所含的任何授权物质,如果是在欧盟以外添加的,则该物品不受授权要求的管制。按照REACH法规要求,授权清单至少两年更新一次。
3、欧盟REACH附录XVII
对某些危险物质、混合物和物品的制造、
投放市场和使用的限制
REACH附录XVII(限制篇)是欧盟保护其公众健康和环境免受化学品造成的不可接受风险的工具。根据REACH法规第67.1条要求,当一种化学物质被纳入到欧盟REACH附录XVII(限制篇)进行限制管控时,涉及该物质的产品必须遵守其规定的限制条件才可在欧盟境内生产、使用和投放市场。欧盟对于化学品的限制管控是一个持续的过程,REACH附录XVII自REACH法规生效至今已历经数十次更新修订,官方也一直在评估增加更多的限制要求。同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REACH附录XVII与SVHC的管控存在比较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管控范围:SVHC的管控要求适用于在欧盟境内制造或出口到欧盟的产品,REACH 附录XVII则针对不同条款,有具体规定的产品适用范围。
2.管控要求:当产品中SVHC 含量超过阈值时,只要相关企业履行了向官方进行通报或进行供应链信息传递的责任和义务,该产品仍可进入欧盟市场。而对于涉及REACH 附录XVII限制物质的产品,其必须遵守其规定的限制条件(如该物质的限量要求等)才可在欧盟境内生产、使用和投放市场。
在欧盟境内,对于REACH合规性的执法检查已逐渐成为常态化。几乎每年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的REACH执法论坛都会联合各成员国开展大规模的REACH联合执法行动。
此外,针对违反REACH法规要求的企业,欧盟各成员国相继出台处罚措施。违法企业将面临产品召回、产品下架、罚款等处罚,违法情节严重者,则企业负责人将可能同时面临罚款和监禁的处罚。据此情况,相关企业应对REACH法规各管控物质清单的要求及区别有充分的了解,履行相应的责任义务,避免违规发生。此外,欧盟REACH附录XIV授权要求主要是针对欧盟境内物质的投放市场和使用,故欧盟进口物品中所含的任何授权物在欧盟以外添加的,则该物品不受授权要求的管制。鉴于我国投放在欧盟地区的产品以物品类型产品为主,因此,REACH SVHC相关义务要求和物质限制要求,是相关企业将产品投放到欧盟地区首要考虑的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