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D机械指令的目的是:在高水平的保证健康和安全的同时确保机械设备在欧盟单一市场内的自由流通。
1、若干部件或零件连接在一起的组合装置,其中至少有一个零部件通过适用的驱动件、控制和功率电路等而运动,这些零部件的组合是为了某一特定的应用,特别是为了用于材料加工、处理、运送或包装;
2、若干机器的组合装置,这些机器是为了达到共同的目的被组合和控制,使其作为一个整体运转;
3、调整机器功能的可互换设备,这种设备投放市场的目的是用来装配在一部机器或一系列不同的机器上,或者由操作者装在牵引车上,但是这类设备不是备件或工具。
通俗来说适用于各式机床、香蕉和塑料机械、木工机械、包装机械、印刷机和造纸机、食品机械、皮革机械、农林机械、建筑机械、工程机械、工具机械、家用和类似用途机械、电子产品制造设备。
机械CE认证需要的基本资料:
1.客户申请表(英文:产品名称、型号、申请人/制造厂地址)
2.产品型号及详细技术参数
3.零部件和整体结构的详细图片
4.电气原理图(电气产品)
5.机械装配图和关键零部件图纸
6.铭牌(字体,CE符号)
7.产品使用说明书,安装,维护(英文版)
8.零部件清单(产品名称、制造商)
厂商可按下列主要步骤操作:
1.根据指令关于使用CE标志应通过何种合格评定模式的要求、合格评定的原则和93/465/EEC号理事会指令,在八种认证模式中选取合适的模式。
2.根据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评定或申请第三方评定或强制申请欧共体通知程序认可认证机构评定后,编制制造商自我评定的一致性声明和(或)认可认证机构的CE证书,作为可以或准许使用CE标志的前提条件。
3.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在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自行制作或加附CE标志及有关指令规定的附加信息。
4.有关指令规定应在CE标志部位,接着加附认可认证机构的识别编号时,应由执行合格评定的认可认证机构自行加附,或授权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代理商负责加附。对特别危险的产品,指令中规定由强制性认可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或)质量体系认可的,均应先取得评定认可,才能获准使用CE认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