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产品法规(CPR)
一、符合CE 13标准,符合EN 13168欧洲水泥粘合木棉协调产品标准和吊顶天花板EN 13964标准。
1、如果建筑产品符合统一标准,则必须根据标准的附录ZA进行CE标记,CE标志表示给定的建筑产品可以合法销售,并符合商标所涉及的产品标准,必须通过以下方式证明符合标准中的要求:
a、型式试验(首次测试以确定声明的属性);
b、记录的生产控制,包括;
c、用于测试的成品的连续取样;
d、性能声明和CE标志。
二、从CPD到CPR - 从指令到法规
1、 新的欧洲建筑产品法规(CPR)于2013年7月1日生效,取代了之前的建筑产品指令(CPD),从指令到监管的过渡意味着该法规将在所有欧盟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该指令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来实施,其结果是欧盟内部的建筑产品的CE标识和营销方法尚未实施,到目前为止是统一的,这一变化还意味着,自2013年7月1日起,CE标志将成为以前选择根据建筑产品指令将CE标志视为自愿举措的国家的强制性标志,所有成员国都将建立CPR联络点(截至2013年7月1日),提供有关建筑产品国家技术规则的建议。
2、“建筑产品法规”基于“建筑产品指令”的六项产品要求,还包含有关可持续性的第七项要求,七个建筑产品要求是:
a、机械阻力和稳定性,即确保建筑物不会坍塌或遭受变形或损坏。
b、发生火灾时的安全,即在火灾期间保持特定时间段的承重能力,限制火灾和烟雾的产生和扩散,以及疏散,救援和消防设施。
c、卫生,健康和环境,即将有毒气体,化学品或辐射排放到室内空气,饮用水或废水中,以及建筑物内的潮湿。
d、使用中的安全性和可达性,例如在建筑物使用期间小化事故或损坏,跌落和触电,并考虑到残疾人的可达性和使用。
e、防止噪音,即防止建筑物内外可能影响健康,睡眠,休息或工作的噪音。
f、能源经济和保温,即减少供暖,制冷,照明和通风的能源消耗。
g、可持续性,即建筑工程的设计,建造和拆除必须使自然资源的使用具有可持续性,特别是要确保以下方面。
拆卸后的建筑工程,材料及零件的再用或可再循环性,建筑工程的耐久性 - 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环保的原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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