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RF设备的设备必须按照47 CFR第2部分J部分中规定的相应程序进行授权, 如下所述(除了某些有限的例外情况)。这些要求不仅可以大限度地减少有害干扰的可能性,还可以确保设备符合其他政策目标的规则 - 例如人体射频暴露限制和助听器兼容性(HAC)与无线手机。
委员会有两种不同的设备授权审批程序 - 认证和供应商的符合性声明(SDoC)。所需程序取决于适用规则部分中指定的授权设备类型。在一些情况下,设备可以具有不同的功能,导致设备经受多于一种类型的批准过程。
为提高射频设备授权规则的灵活性,FCC新规FCC(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为射频设备提供了新的授权规则,例如移动电话或电视接收器。从现在开始,在美国境内进口,销售或使用的设备上没有永久性的物理标签。建议不使用永久性标签来使用将出现在设备显示屏上的电子标签。据认为,这种调整将降低成本。此外,此行动符合2014年电子许可法案的增强标签,访问和品牌或E-LABEL法案的目标。
另一个变化是取消FCC Form 740(RF设备的独特进口声明)。现在没有必要填写这种表格。
从现在起,两个单独的自我批准程序将合并为一个,称为供应商符合性声明。这可以减少混淆,并使制造商能够以更有效的方式将产品推向市场。
后,份报告和订单更新了具体的测量程序,并说明了可用于证明设备符合规则的某些标准。这些变化使委员会能够更好,更快地响应技术和国际标准的变化,并将有助于新射频设备的开发和加速审批。
总结上述所有变化,他们似乎很乐观,减轻了一些负担,提高了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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